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多方投入、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国际超新星中心——云南省国际超新星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中心/实验室”)面向国内外设立开放课题,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科研合作与交流,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规范中心/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管理,实施本中心/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用于资助在超新星相关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推动超新星相关方面的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欢迎国内外相关领域科研人员在“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中心/实验室根据超新星相关领域的前沿研究问题与研究动向,每年在《申请指南》中公布当年的研究内容和优先资助研究方向。欢迎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申请者在《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四条 中心/实验室每项开放课题的资助额度为5万元,执行期为2年。每位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1项开放课题。已作为中心/实验室开放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在其承担的课题尚未结题之前,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
第五条 申请人应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高校、科研院所(中心/实验室固定人员除外)、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积累和学术基础。
第六条 每项开放课题必须有中心/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者,且中心/实验室1名合作者最多只能参与2项开放课题。
第七条 申请本中心/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符合中心/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申请课题应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拟解决的科学问题明确,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可行,研究重点突出,考核目标明确。对具有重大意义、处于学科前沿、国际合作研究等的课题,中心/实验室将优先予以资助。申请研究内容应与申请者已经申请到的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地方基金、其他开放课题)研究内容不重复。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中心/实验室当年公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填写《国际超新星中心--云南省国际超新星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并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科研能力、科研水平等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申请者在截止日期前寄(送)实验室(一式四份)。
第九条 收到申请书后,中心/实验室每年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书的立项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意义和创新性、预期研究成果、研究方案可行性、已有研究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择优支持。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申请者的研究技术方案等材料保密。评审结果由实验室正式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课题通过评审后,申请人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并签署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中心/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经批准后,开放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即为中心/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开放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应安排一定时间来中心/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如因路程、工作或其他原因未能前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时,可由课题负责人向实验室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研究方案制订具体的研究计划并开始研究工作,填写《国际超新星中心--云南省国际超新星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任务书》,如需对原计划进行修改,需经中心/实验室批准方可按新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无故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额承担。由于合同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进度拖延,不能按期提交科研成果,由此而增加额外经费、物资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由合同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课题期限内,项目负责人若要中断或延长研究时间,需提出申请,经中心/实验室同意后,方可延长研究期限。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及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中心/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及以上的中止课题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划拨到申请者所在单位,其使用必须符合当地及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实验室有权检查研究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给予纠正或停止资助。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申请人必须向中心/实验室提交结题报告,由实验室归档。要求每项开放课题至少发表一篇SCI或EI学术论文,或者完成1项发明专利申报。
第四章 成果归属和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中心/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完成的专著和论文、获得的专利等创新成果由中心/实验室和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双方共有。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者发表的科研成果或申报的专利中,应在第一作者(可以不是申请者本人)的工作单位以及成果致谢中同时对本中心/实验室进行标注(标注形式见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资助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把中心/实验室标注为第一作者的工作单位之一。中文名称为:际超新星中心--云南省国际超新星研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entre of Supernovae, Yunnan Key Laboratory, Kunming 650216, China”。同时,需要在成果致谢中标注本中心/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支持。中文标注为: 受“国际超新星中心--云南省国际超新星研究重点实验室”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of Supernovae, Yunnan Key Laboratory”。
第二十条 获开放课题资助的研究人员可以实验室的名义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项开放课题5万元人民币。经费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章制度。资助经费按合同要求拨款。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后进行首次拨付,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余款。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项目因故撤销和中止时,应将剩余经费退回中心/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研究人员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支配研究经费。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者,中心/实验室有权调整或停发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上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处理。管理办法之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存在原则上的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改和完善。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