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云南天文台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云南天文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云南天文台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云南天文台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云南天文台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本单位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云南天文台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云南天文台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台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务工作、综合管理、人事教育、科研管理、后勤管理、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拟订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议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指导、检查各部门、科研团组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是: 

  (一)承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并更新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五)组织、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及科研团组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以及对公开信息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 

  (六)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保密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保密办公室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本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本单位所属网站(包括内网)及院相关网站; 

  (二)中国科学院官方微博、微信或本单位电子邮件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一)项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本单位网站应设置并维护好“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或处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部门或科研团组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对于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报请本单位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本单位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有关信息。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云南天文台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或团组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或团组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或处室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限期予以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答复; 

  (三)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本单位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告知申请人,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    综合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原则上在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未经综合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第三方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本单位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公开的本单位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本单位其他部门、科研团组、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纪委举报。接到举报后,纪委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团组及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本单位信息的; 

  (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本单位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已经移交归档的本单位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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